| 为做好晋江市慈善总会募捐工作,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表彰热心我市慈善事业且捐赠资金到位者,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1、对于捐赠者,均要予以褒扬鸣谢。
(1)捐赠200元以上的个人和捐赠在1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均在“捐款芳名录”予以褒扬;
(2)捐赠5000元以上的个人和捐赠在5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发给纪念证,捐赠5000元以下的均回复感谢信;
(3)捐赠1万元以上的个人和捐赠在10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发给纪念牌;
(4)捐赠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上的个人,分别发给铜质、银质、金质纪念牌,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予以鸣谢;
(5)对于捐赠巨款兴建晋江慈善事业项目者,可在该项目所在地树碑纪念。
2、对于较大贡献的捐赠者,予以推选或聘任慈善总会职务。
(1)海内外人士捐资10万元的可推选晋江市慈善总会理事,30万元者可推选常务理事,50万元者可推选副会长;
(2)热心我市慈善公益事业且发动募捐贡献大的海内外社团、单位的代表可受聘为本会顾问;
(3)捐资30万元以上(包括30万元)的海内外社团可受聘为本会的团体顾问;
(4)海内外人士捐资100万元以上可受聘为本会名誉会长;海内外人士捐资200万元以上可受聘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
(5)海内外人士捐款300万元以上可受聘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
3、对于重大贡献的捐赠者,可以政府名誉予以表彰。
捐赠100万元以上者,晋江市人民政府将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中 共 晋 江 市 委 员 会
晋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0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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