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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青联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晋江市青年联合会是中共晋江市委领导下的我市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我市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市各族各界青年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三条 晋江市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加强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第四条 晋江市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五条 晋江市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六条 晋江市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市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基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青联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晋江市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团体会员实行席位制。
第七条 晋江市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八条 晋江市青年联合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非委员的个人担任本会的顾问、荣誉主席、名誉主席、荣誉委员,由秘书处提出,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可聘任。
第九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青联章程》和执行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青联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全国青联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本会每届委员新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7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请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四 条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青联章程》、执行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四、委员若无正当理由连续5次不参加市青联活动的,经核实,由常委会取消其青联委员资格。
五、非台港澳及特邀界的委员若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市,其委员资格经秘书处提交常务会确认后不再保留。
六、任期内的青联委员若出国、留学、定居,秘书处可根据本人要求,保留委员资格,直至本届青联任期届满。
第十五条 顾问、荣誉主席、名誉主席、荣誉委员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但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全国青联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体委员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一条 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二十二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本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需通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体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5%。
第二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三、修改本会组织工作细则;
四、选举本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本细则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四、执行本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六、行使全体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2次,会期由本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本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晋江市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席会议由本会主席、副主席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委员分布情况,设立若干片区联络组。片区联络组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片区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片区工作的活动,并同秘书处保持联系。片区联络组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晋江市青年联合会负责指导、协调各基层青联和各青年社团的工作,并组织召开各基层青联主席、副主席联席会议和各青年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各基层青年联合会、各青年社团的组织构成情况、会务工作情况,须向晋江市青年联合会进行报告。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晋江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晋江市青年联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