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青联六届一次全委会

材   料   之   十 八

关于《晋江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工作细则》的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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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修改现行《晋江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工作细则》简要情况介绍
  现行《晋江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1999年5月19日由晋江市青年联合会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近八年来,它在规范市青联工作,指导各级青联及下属社团开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八年来,市青联适应变化的形势,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不断变革,创造了许多新的经验,亟需提炼和概括,对《细则》修订也提出了客观要求。市青联第五届常委会经过讨论,决定对现行《细则》作出修改。市青联对这次《细则》修改工作非常重视,将它列为筹备市青联第六届一次全委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反复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几易其稿,经市青联五届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后,决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
  二、关于《细则》修改的指导思想
    本次《细则》修改以2005年7月24日全国青联十届一次全委会修正的《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为主要依据,积极适应新时期青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任务,立足于市青联的长远发展,充分借鉴市青联成立23年来改革与发展的经验教训,重视《细则》的整体性和实践性,使修改后的《细则》对内起好自律约束、对外起好宣传保护作用。并力求对各级青联和下属社团完善工作机制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三、关于《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细则》修改草案,由原来的五章三十一条改为五章三十四条。在内容结构上作重新编排和调整。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作出了修改和补充:
  1、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基本任务中将“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改为“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第二章会员和委员
  第六条中明确:团体会员实行席位制。
  新增第八条“晋江市青年联合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非委员的个人担任本会的顾问、荣誉主席、名誉主席、荣誉委员,由秘书处提出,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可聘任。”
  第十四条“委员的义务”中为了更好地保持个人会员与本会的联系,及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在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中增加了“非台港澳及特邀界的委员若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市,其委员资格经秘书处提交常务会确认后不再保留”和“任期内的青联委员若出国、留学、定居,秘书处可根据本人要求,保留委员资格,直至本届青联任期届满”的内容。明确了“委员若无正当理由连续5次不参加市青联活动的,经核实,由常委会取消其青联委员资格”的规定。
  新增第十五条明确了聘请顾问、荣誉主席、名誉主席、荣誉委员的权利指出:“顾问、荣誉主席、名誉主席、荣誉委员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但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十九条重新表述。
  第二十条将全委会委员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内容对原《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进行重新表述调整,明确:“常务委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5%”内容。
  第二十七条将“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举办4次”调整为“一般每年举办2次”。